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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严把新油罐车罐式车准入关。四部门将加强对油罐车罐式车以及油罐车罐式车体生产、检验及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指导,确保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全面掌握标准内容和实施要求,在油罐车罐式车以及油罐车罐式车体的生产、检验、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标准。
第二,综合施策,消化存量。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结合油罐车罐式车年度审验工作,督促运输企业将所属油罐车罐式车交由油罐车罐式车体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对于油罐车罐体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油罐车,运输企业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在六个月内完成整改及复检,复检结论仍然为不合格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注销油罐车道路运输证,并责令运输企业将油罐车退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市场。对于油罐车罐体体检验结论为合格、但附有风险提示的油罐车,交通运输部门应督促运输企业按照检验报告意见,采取缩短检验周期、加强日常安全检查与监控等措施,消除使用风险。
第三,优化油罐车准运介质管理。油罐车生产企业应在油罐车产品使用说明书中载明适装介质,油罐车罐式体检验机构应在罐体检验合格证书上载明适装介质列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危险货物运输车(罐车)登记业务时,不再核对准运介质的一致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为油罐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时,不再标注准运介质。
第四,加强执法监督管理。加强对油罐车罐式车以及罐体生产企业和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路面联合执法,重点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周边道路、重点区域路面进行检查。
第五,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于经调查确认存在缺陷的常压液体危险货物油罐车,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召回工作。
第六,强化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相关部门要充分应用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和联合惩戒机制,将严重违法违规的罐车生产企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罐车检验机构纳入联合惩戒名单,并将相关信用信息上传至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驾驶油罐车的注意事项
即将禁止不合规油罐车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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